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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5-09-19

甘农大发〔2005〕137号
 
 
关于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了积极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明确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有效地协助银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和加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作用,以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形式,加强和银行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息,积极协调解决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建成立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形成学校与学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努力做好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大、时间周期长的工作,不仅需要理顺学校、学生、银行之间的关系,学校各部门及学院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1、学生处、研究生处职责: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学生资格审查、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指导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银行提供学生贷款申请材料、办理学生还款确认手续、协助银行进行贷后跟踪催收等工作。承担介绍人职责,即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2、保卫处、教务处职责:在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离开学校时,负责与学生处、研究生处联系,在确认该学生已办理国家贷款还贷相关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户籍迁移及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手续。
3、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根据学校和银行的有关要求,负责贷款学生资格的初审、学生贷款申请的初审,向学生处、研究生处及时提供贷款学生的学习、纪律等有关行为情况等。
4、见证人及其职责: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三、坚持诚实守信,履行还贷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更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因此,学校希望并要求受资助学生坚持“诚实守信、有贷有还、发展自己、收获信用”的原则,自觉承担和履行好以下责任与义务:
1、如实申报自己的经济状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根据贷款金额,保证优先用于学费。
3、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必须端正学习态度,生活中不得有奢侈浪费行为。
5、毕业前,必须和银行签订还款确认协议,否则学校有权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毕业前能够还清贷款的,应按时向银行还款,不能还清贷款的,毕业后每年应向银行提供有效联系地址,直至还清贷款。
6、如因其它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离校时,应主动与学校和经办银行联系,确认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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