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大发〔2007〕124号
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三项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甘肃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 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3. 甘肃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制度 通知
甘肃农业大学办公室 2007年11月22日印发
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自信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甘肃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下设勤工助学服务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团委和后勤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为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特困生助学基金,并划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该基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支付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统一组织进行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补贴或酬金;
(二)支付资助少数特殊困难学生继续完成学业的特别补助;
(三)支付基金管理和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必需的费用。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服务部职责
第十条 协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有其它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科研工作助理、行政管理工作助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尽可能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一定数量的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
第十八条 校内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批准设立。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审查、报批和发布信息。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学校或社会团体助学金的同学,应本着锻炼自己、传递爱心、奉献社会的宗旨,无偿参加学校确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和公益性劳动。
第四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会同用人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且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服务部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五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无故不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者,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时间不高于40小时,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兰州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兰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的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每个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劳动实况考核表,经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负责造表发放。学生需持本人学生证按勤工助学服务部通知签名领取劳酬。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推荐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和《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在学校的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有关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住宿。
第二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在校外住宿:
(一)家在兰州市内或在兰州市内置有房产,且具备走读条件者。
(二)患有疾病,且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
(三)学校认为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它理由。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校外租住的房屋原则上由家长出面考察,所租房屋安全、房东可靠、周边治安环境良好、交通和通讯方便,能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和审批手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理由、校外住房的详细地址、房主信息、房屋的安全及周边治安环境和交通通讯状况,本人和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家长的同意意见,本人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租住房屋应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治安保证书复印件。
(二)学院审查通过学生申请后,向学生和家长提供《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一式四份。
(三)学生和家长如实填写完《承诺书》后,由学院统一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院负责校外住宿学生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的存档工作,并将《承诺书》分别送计财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在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者,需于上学期最后一个月内集中办理相关手续;新生须在入校后第一个月内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六)获准校外住宿的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租房协议复印件或有关住宿场所的其它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备案,并于本学期末搬出原宿舍。
第四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担并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按时参加校、院两级的各项活动,诚实履行租房的有关民事协议。
(二)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三)必须遵守《承诺书》要求。校外住所如有变动,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学院负责本学院校外住宿学生的资格审查、日常教育和管理;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通过各种方式抽查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学院。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宿舍床位。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校外住宿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可免缴学校住宿费。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承诺,对学校声誉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由学院责令其立即返校住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再次申请校外住宿的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满,需提前一个月向学院递交返校住宿申请,学院接到申请后,需在本学期末联系做好学生住宿安排,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计财处。
第十三条 对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学院责令其立即返校住宿,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不听学院劝阻,擅自在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月生活费低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
(一)重要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身体残疾或在校期间患重大疾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二)一般参考条件
5、家在偏远山区农村。
6、单亲或父母长期患病卧床,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7、父母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或家庭缺乏劳动力,且无固定收入。
8、学校认定的其它特殊原因。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
第一、家庭年收入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兰州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或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二、家庭年收入可负担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兰州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以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3、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宿舍长及其他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与学生综合测评同时进行;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或附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将相关表格及材料提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结合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讨论,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提交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3、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排名,报学院评审。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网上信箱或书面形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通过后的本学院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以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5、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复查和抽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的学生可优先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八、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