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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劳动课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22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劳动教育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稳定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大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劳动课管理规定.
    第一条 劳动课是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为必修课。除公益劳动和专业劳动外,本科学生应参加一般性劳动21天,专科学生14天。学生必须依照教学计划规定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劳动课。
    第二条 劳动课由学校主管劳动的部门和系共同负责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记分册,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劳动课以考查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劳动手册和劳动表现,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劳动,必须向所在系请假(病假需持校医院诊断证明)。
    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者,以旷课论。旷课累计达到九学时(包括九学时)者,成绩以不及格记,必须补修。
    第五条 重修、补修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六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与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系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应与本班学生一道在学校安排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取得成绩,不及格者应补修。
    第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劳动,服从调动、爱护工具及劳动设施。[1990年10月23日]
补充:劳动课由劳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与带队教师在每一学期劳动课结束后协商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补修劳动课.补修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结业处理.[摘自甘农大教发(1994)006号《关于加强劳动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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