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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07

为了贯彻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做好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 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学历证书的发证机关及发放对象

  

    第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凡我省辖区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培养任务,并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均可按国家教委《规定》向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发放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下将具备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统称为各单位或发证单位)。

    第二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取得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颁发资格的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籍的学生,根据考试(考查)结果,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均可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三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的博士生、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班的学生;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的曾通专科班学生。

 

二、学历证书的分类及内容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发证单位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发证单位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 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发证单位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学历证书编号与填写

   

    第八条  学历证书实行编号管理。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自编学历证书号。

    第九条  学历证书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试行附修专业办法,学生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在“准予毕业”后面填写“辅修×××专业合格,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内容;辅修某专业某些课程,只能由学校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第十条  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班及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普通专科班毕(结)业生使用同式样证书,在证书右边内容“本校”后面填写“××班××××”专业;函大、夜大在“普通专科班”前须注明“函大”,“夜大”字样。

  

四、学历证书的管理及分发

 

    第十一条  按国家教委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证书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进行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自一九九四年起,我省辖区内承担高等教育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毕业(结业)的学生,均须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内芯和毕业证书”。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本、专科生学历证书规格为(长)23.5厘米×(宽)l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电大、函大、夜大普通专科班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委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自一九九四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国家教委《规定》发放之前各单位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学历,毋须换发。有特殊情况需颁发换发证书的,须行文报我委审核,然后经我委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第十四条  自一九九四年起,省教委将对我省辖区内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培养任务的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每届毕业和结业的博士生、研究生、本专科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或学历证书内芯,按相应年份经国家教委审定的数额发给各发证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毕业(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制作,各单位填写后颁发。曾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发。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预计毕业生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我委高教一处,一份报国家教委学生司;在向我委填报预计毕业生报表时,须同时报送新生录取名册、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和学籍变动学生名及其汇总表,在填报学籍变动名册时,须将与之相关的有关文件一并报上,以使我委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审核。

    预计毕业学生数须与新生注册人数和学籍变动学生数、定向学生数、结业学生数、换发毕业证书人数各项之代数和相符;新生注册人数不能大于国家审定的省、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招生计划数。有春季毕业学生的单位,须在毕业生毕业当年之前一年十月底前,填报上述各种报表,我委将按国家教委的要求,将各单位上报的预计毕业生人数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国家教委,申请各种学历证书。

    各种报表及名册(见附表)均报我委高教一处。

    第十七条  我委在接受国家教委分发给我省的学历证书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证书内芯及毕业证书按各单位上报的预计毕业生的102%下发。多发2%用于填发过程中之备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每年颁发毕(结)业证书后,须于当年八月底填写《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并连同剩余证书内芯和作废毕(结)业证书报(退)我委,由我委汇总各单位毕(结)业证书使用情况后,填表上报国家教委。各单位不退作废毕(结)业证书内芯及证书的,按剩余内芯处理,剩余证书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于每年3月10前,将各自审报的各类学历证书工本费、邮运费汇至我委,其中:本专科、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班毕(结)业证书内芯每份0.65元,研究生证书(连同封皮)每份3.20元,电大、函大、夜大普通专科班证书(连同封皮)每份3.00元。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教委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我委将不定期地抽查各单位的学历证书的发放情况。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原发证单位审核、报我委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自一九九四年起,各单位均须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内容与毕业证书内容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照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进修证明书不是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计划而自行招生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由省教委高教一处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各条款由甘肃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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