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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07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
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兔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198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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