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但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 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 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 。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