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导航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思想教育
创优评优
学生资助
规章制度
国防教育
心理健康
  学生工作简报
  表格下载
  留言本
    当前位置:主页>规章制度>国家文件>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1984531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但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 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 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 。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7-2008 ) 维护制作:追梦家园
地址:安宁区营门村1号  邮编:730070  联系Email: zhangc@gsa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