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大学工字〔2008〕35号
关于给予张永恒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
张永恒,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甘肃陇西县人,系理学院2004级应用化学本科班学生。
2008年6月23日22时许,张永恒与人文学院学生许可风等人在校门口“梦天堂”酒吧喝酒,二人发生争执,张永恒将许可风致伤。在许可风住院期间,张永恒及其家人积极配合治疗,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经双方家长及当事人协商一致,银滩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进行了调解处理。
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第十、十二条规定,经2008年7月16日学生工作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永恒记过处分。
请理学院接到处分决定后,及时通知本人及其家长,将文件装入该生档案。同时,请各学院接到处分决定后,及时向全体学生进行传达,教育其他同学引以为戒,务必严格遵守学校纪律。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2008年7月16日印发